1.签约合同价为:(略)(略).(略)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区(县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付款方式: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根据《宁乡市政
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毕,并待上级资金到位后分三次[第一
年支付总价款的(略)%;第二年支付总价款的(略)%,第三年支
付总价款的(略)%(扣留最终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付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开出的税票,逐年支
付的工程款不计算利息。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同行业合格工程标准。
2、乙方应通知甲方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经甲方认可的
新增工程量的裣查与验收手续,并保留好相关照片及材料。
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部分工程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
承担,工期不顺延。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
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
甲方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应通知乙方,另
定验收期限。
其他说明: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开工前一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一份,并
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
施工所需的基本水、电条件。
2、指派江鸿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合同履行。对
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办理验收、变更、登记
手续和其他事宜。
3、协助乙方确保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
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
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需要乙方二次设计的工程,
由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二份,并拟定施工方案和
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二次设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指派黄湘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
求组织施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施工图纸
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结算及时与甲
方办理竣工验收。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
木。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除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
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协调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
改任何设备管线。
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
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1、本工程工期自(略)年03月(略)日开工,于(略)年03
月(略)日竣工。
2、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
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的前提下方能赶工。如果乙方能提前完工,可以提前。
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履行合同,影响工期,工期顺
延。
4、乙方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
不顺延。
5、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停工一周内累计(略)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3.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
4.付款人: 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通用条款
1项目经理
供应商委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劳务负责人为黄湘宾。
2 双方权利与义务
2.1采购方义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采购方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2.1.1向供应商交付具备本合同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1.2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供应商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2.1.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支付、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1.4按本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相关费用。
2.1.5负责与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2.1.6监督供应商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若不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采购方有权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教育及经济处罚,造成的安全事故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2供应商义务
2.2.1对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采购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采购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2.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违约金和赔款。
2.2.3自觉接受采购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采购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2.2.4按采购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采购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2.5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采购方办理交工验收。
2.2.6供应商须服从采购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无条件遵守和执行采购方及采购方项目经理部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采购方名誉和信誉。
2.2.7供应商应负责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疑问,有义务向采购方提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2.2.8供应商由于自身失误、不当、过失行为等原因造成返工等一切工料费用皆由供应商承担,此费用在结算时直接予以扣除。
2.2.9供应商应做好落手清工作,对作业中出现的废料每日下班前应清理干净,堆放到项目部指定的堆场,有用物品应在指定地方整齐堆放。
2.2.(略)供应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确保本项目执行期间不发生被新闻媒体披露、劳资投诉、劳动合同纠纷、工人聚众在大门口/办公室吵闹、工人有意识聚众闹事、工伤事故善后处置等事件,如有发生供应商应第一时间出面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消除不良影响。
3 不可抗力
3.1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2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4 争议的解决
4.1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解决相关问题。
4.2 发生争议后,在争议未完全解决前,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5 其他
5.1合同生效和终止:(略)
5.2其他未尽事宜经三方相互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3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肆份,采购方贰份、供应商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