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须具备省市区环保部门许可审批备案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
2、乙方必须保证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场所是环保部门特许,且具备先进的处置设备和烟气净化系统的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其处置技术和排放标准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3、乙方向院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集院方的医疗废物。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
4、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5、乙方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院方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受医疗废物。转运周期为 2 天 1 次,根据院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响应院方需求。
6、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子),定期体检。若发生感染性疾病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运输中,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8、乙方工作人员在院方工作区内文明作业,并遵守院方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9、乙方在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大小事故及人员伤亡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如给院方或第三方造成财产、人员的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略)、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核定的指导价格。
1、乙方必须保证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场所是环保部门特许,且具备先进的处置设备和烟气净化系统的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其处置技术和排放标准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乙方向院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集院方的医疗废物。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
3、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4、乙方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院方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受医疗废物。转运周期为 2 天 1 次,根据院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响应院方需求。
5、乙方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运输中,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工作人员在院方工作区内文明作业,并遵守院方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甲方责任:
(一)指定专人负责衔接、配合乙方的收运及处置工作,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且放置于周转箱内;核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报主管部门存档保存5年。
(二)甲方指定专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分类工作,并将化学性、病理性、药物性三类医疗废物进行整合,用乙方提供的红色胶带在周转箱封口处封箱标识。
(三)指定专人负责乙方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箱的接收及管理工作,所有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必须集中放置在甲方建立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待运,并保证医疗废物周转箱完整不破损。由于乙方提供的周转箱承担一定的成本费用,甲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节俭使用。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周转箱破损、毁坏、丢失,甲方应按照壹佰元/套进行赔偿。
(四)医疗废物暂存仓库必须方便医疗废物装卸及运送车辆的出入。暂存仓库应符合“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的条件,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配备水龙头、通风设施,有1米高的墙裙防渗处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五)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形式按时结算医疗废物处置费。
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保证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场所是湖南省环保厅特许,且具备先进的处置设备和烟气净化系统的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其处置技术和排放标准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二)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集甲方的医疗废物。
(1)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
(2)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
(三)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四)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甲方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受医疗废物。
(五)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子),定期体检。若发生感染性疾病由乙方负责处理。
(六)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运输中,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执行处理。
(七)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区内文明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安全卫生制度。
(一)甲方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按规定分类医疗废物,不得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非《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其它物质混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造成医疗废物无法及时规范处置的事实,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彻底地清运甲方的医疗废物,如乙方未规范收运,处置甲方的医疗废物,造成二次污染的事实,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但因省环保厅负责协调、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停炉超过(略)小时所导致的处置能力缺失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三)乙方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的规范程序到甲方所在地和医疗废物处理地的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因此而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甲方其他的直接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约定的周期内未及时将医疗废物转运并处置,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省环保厅负责协调、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停炉超过(略)小时所导致的处置能力缺失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