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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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建工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违法行为
(略)年(略)月(略)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搅拌机在环评上审批的型号为:(略)
以上事实有:(略)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略)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略)年1月(略)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略)〕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略)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略)年3月(略)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新增项目总投资额玖万元(¥(略),(略).(略)元)的百分之三即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略).(略)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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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3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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