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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第35号)花山区中心...

2017-11-13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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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安徽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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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略)年(略)月(略)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略)年度第(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略)〕(略)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张庄村、霍里村集体土地(略).(略)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名称:(略)

二、征收土地位置:(略)

三、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张庄村新门口、观音庵村民组、霍里村石塘村民组集体土地(略).(略)公顷(其中集体农地用9.(略)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略)公顷)。

四、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略)〕(略)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略)号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略)〕(略)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略)〕(略)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略)〕(略)号)等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张庄村、霍里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略)年(略)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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