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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道林镇人民政府宁乡市道林镇污水处理厂临时委托运营服务合同公告

2020-10-1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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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湖南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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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略)-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道林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先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道林镇污水处理厂临时委托运营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略)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宁乡市道林镇污水处理厂临时委托运营服务 其他服务(略)年4月1日至(略)年9月(略)日代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项1(略)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略)

项目内容:(略)

运营服务费采用大包干形式,乙方负责项目运营期间项目设备的运营与维护;负责运营期间的电费、药剂费、厂区内污水处理设备的维修维护及管网日常维护;负责运营期间的行政管理、税金等费用;负责污水处理系统的电费、药剂费、人工费、化验费、厂区内设备的维护费用,负责厂区外管网的日常性核查、流泥井清淤费用;设备的维修、更换费用(略)元之内由乙方负责。

运营服务费总额伍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小写:(略)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略)
(略)-(略)-(略) —— (略)-(略)-(略)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道林镇污水处理厂3.3 履行方式:(略)

运营与维护

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设施: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2)乙方表述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4)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生活污水提供处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运营服务费总额伍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小写:(略)

运营服务费每月支付一次(每月(略)元),甲方在每下一个月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经甲方及市环保局、市规建局审核确定的运营服务费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4.2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先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略)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略)

甲方的主要责任

(1)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泥提供指定的污泥收纳和处置场地(5公里之内)。

乙方的主要责任

(1)从开始运营日起,乙方应按照中国国家、湖南省、长沙市以及宁乡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保证出水、污泥、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达到约定的标准,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2)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

(3)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监测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监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监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4)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备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5)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6)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7)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对处理后的出水不享有任何权益,出水的排放、调度、使用及其相关权利归属于甲方。

(8)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处置场地(离厂五公里范围内)对污泥进行处置,因甲方提供的处置场地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不承担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时,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该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略)

(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监测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3)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通知义务

在任何时候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进水水量不足/进水水量超过设计限值,则乙方应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告知进水的异常情况和提供有关数据以及乙方为此收集到的有关调查详情。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向甲方通知义务和提供有关依据的,则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抗辩其应行使的污水全面处理和达标排放之义务。

7、环境保护

(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甲方确认乙方对运营场地上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本协议生效日之日及之后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有违国家法律法规运营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法委托他人进行维护,发生之维护费用甲方可从下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以保证项目设施能得以及时进行纠正性维护。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暂停服务

(1)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1日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预定日期之前1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甲方同意。

(2)甲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条件是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并且每一运营期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略)日。

(3)如因经甲方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中水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施工、测试或竣工验收等而需暂停服务,甲方应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暂停服务期限,该暂停服务期限将不计入第4.1条款中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4)如果污水处理厂需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者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略)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5)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计超过(略)小时,则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6)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略)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水质和污泥处理标准

表5-1、进水质指标参数表

污水类型 处理量

(m?/d)

CODcr BOD5 SS NH4-N TP

(以P计)

综合废水 (略) (略) (略) (略) (略) 2.5

注:(略)

表5-2、处理后排放水质指标

污水类型 处理量

(m?/d)

CODcr BOD5 SS NH4-N TP(以P计)
综合废水 (略) (略) (略) (略) 5(8) 0.5

注:(略)

表3、污水处理程度

污水类型 指 标 CODcr BOD5 SS NH4-N TP

(以P计)

综合废水 去除率 (略) (略).3 (略).9 (略) (略)

1、如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表5-1”条款所列标准,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其中,进水水质(按“表5-1”)CODcr超出标准(略)%以内(含(略)%)的,其他指标合乎进水要求的,此间出水水质标准应按“表5-2”的指标进行处理排放。因进水水质(按“表5-1”)CODcr指标超出(略)%,或者其他指标超标的,公司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出水尽量达到“表5-3”的去除率指标,由此致使出水水质不达标,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金及罚款。

当进水CODcr>(略)mg/L时,去除率应≥(略)%;BOD5>(略)mg/L时去除率应≥(略)%。

2、如废水处理量超出正常处理量(略)%以内(含(略)%)的,此间出水水质标准应按“表5-2”的指标进行处理排放。如废水处理量超出正常处理量(略)%时,公司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出水尽量达到“表5-3”的去除率指标,由此致使出水水质不达标,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金及罚款。

3、如非上述各原因导致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视为违约,除了环保部门的罚款应由乙方承担外,甲方亦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或有权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完成或重新进行招标。

4、污泥排放、废气和噪声标准污泥排放、废气和噪声标准应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略)-(略)),并应符合其它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的现行标准,如前述标准有冲突,则以较严格标准为准。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小于等于百分之八十((略)%)。

水质监测

(1)乙方应自建水质监测室对污水厂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进行监测;用于监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每星期监测取样不少于1次。

(2)对污水进水和污水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的指标和监测周期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略)-(略))的规定。如果有新的国家颁布实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标准。

(3)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略)-(略)》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略)-(略)》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略)-(略)》的要求。

(4)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略)-(略)》的要求。

水量的计量

1、甲方应在适当位置安装计量监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出水量。该流量计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在开始运营之时,双方应立即将所有流量计设立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污水流量计的原始值。此后,流量计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乙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流量计归零时,需有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指定代表或监督员到场。

3、流量计安装在总排水口的流量计读数作为出水量;流量计装在进水端的水量计算方法按环保部门确定的计算比例确定。

4、乙方应使用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数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污水出水计量点所计量的污水出水水量应作为乙方实际处理水量。

5、流量计由乙方在每月最后一日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有权随时核查公司的抄表记录;在一个月内的出水总水量应等于出水流量计所记录的数量减去该流量计上月记录的水量;所有水量以年度为单位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总结算。

6、出水量按月计算,本项目运营期间按实际运营天数、运行时间计算污水处理费;

7、甲方和乙方每半年将根据适用法律对流量计进行校验;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方和乙方就水量记录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确定。

8、在一个月(n)内污水进水总水量(VWM)应等于污水进水流量计所记录的水量(VW),减去该流量计上月(n-x)记录的水量。即:(略)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负责厂区改造及管网改建、扩建,负责管网维修与改造,负责房屋的改造、维修及相关费用,负责设备维修及更换超过(略)元以上的费用;负责污水收集率达(略)%及以上;

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对乙方的污水处理运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真实公正地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污水处理厂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7、甲方在正式运营前应在污水处理厂红线范围内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建筑,以确保厂区财产及第三方的人身安全。

8、甲方必须优化当地环境,确保乙方正常运营。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在运营期内享有本项目的运营权,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设备的运营与维护;负责运行期间的电费、药剂费、厂区内污水处理设备的维修维护及管网日常维护;负责运营期的行政管理、税金等费用;负责污水处理系统的电费、药剂费、人工费、化验费、厂区内设备的维护费用,负责厂区外管网的日常性核查、流泥井清淤费用;设备的维修、更换费用(略)元之内由乙方负责。

3、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在履行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后,甲方可按照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减免及补偿政策;

4、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乙方的安全生产,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5、获得运营权后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告知甲方,但乙方的注册地址须在宁乡市行政区域内。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7、有义务接受甲方组织专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半年度评估。

8、在运营期内,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任何资产用于任何抵押、质押、担保、转让。

9、在运营期内,污水处理厂所有项目设施的使用只能用于污水处理的功能且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略)、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须配合政府要求的公共环境管理等责任和义务。

(略)、在委托运营期内,未经甲方批准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项目委托运营权。

(略)、乙方应对本项目在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一概与甲方无关。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须就该污水处理服务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计付违约利息,超出2个月未进行支付,乙方有权停止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在未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可抗力事件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临时接管和提前接管的运营期(以下称为“正常运营期”),如乙方在某运营日出水水量小于当日的进水水量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从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该违约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水量不足违约金=(进水水量—该运营日出水水量×1.(略))×当时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1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乙方在某一运营日的出水不符合出水质量标准,则乙方无权就该不达标部分之水量向甲方主张要求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同时还应就该不达标的处理水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未达标水量×当时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1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略)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略)

(略).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略)年4月2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略).其他条款

1、本合同约定委托运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1)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4)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5)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2、移交资产在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3、委托经营期结束,甲方与乙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乙方雇员;凡在原移交清单上没有,属乙方新添置的物品由乙方和接受方协商计价由接受方接收。

4、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各项设施、设备、器具等均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符合设计性能要求。

5、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的要求。

6、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保修期合同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7、在移交日,乙方应将其有权移交的与污水厂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无论以许可还是分许可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和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上述技术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在移交日前使用此等技术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

8、乙方应在移交之日后(略)日内自费将与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9、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

(略)、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略)、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承诺、补充协议等涉及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全部采购信息、资料、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略)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道林临时委托运营服务合同_(略).pdf
  2. 道林中标通知书IMG(略)_wps图片.pdf
  3. 情况说明.pdf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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