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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19号

2021-02-02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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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河南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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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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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吉泰塑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违法行为

(略)年(略)月4日,市环保公安督察组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破碎机正常生产配套的袋式除尘器(自主安装,非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精细化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略)

我局于 (略)年1月(略)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略)〕(略)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略)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略)年1月(略)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年1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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