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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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 诉 人:(略)
地 址:(略)
2.被投诉人1:(略)
地 址:(略)
3.被投诉人2:(略)
地 址:(略)
4.相关供应商:(略)
地 址:(略)
二、基本情况
(略)年2月5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略阳县人民医院负压救护车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略)
三、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略)年1月(略)日,略阳县人民医院负压救护车采购项目开标,本项目采购的救护车含专用氧气吸入器、紫外线消毒灯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略)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于1月(略)日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格式、内容等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略)年版)。关于投诉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告知其投标得分结果及排序的投诉事项,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投诉人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适用,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略)日内向略阳县人民政府或汉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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