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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9〕66号

2019-07-17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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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河南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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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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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违法行为

(略)年4月(略)日(略)时(略)分,安阳市环保公安督察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1条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搅拌机粉尘未完全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严重。

以上事实有:(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略)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的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于 (略)年7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略)〕(略)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略)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略),(略).(略))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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