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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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益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违法行为
(略)年7月1日(略)时,安阳市环保公安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已建成餐具清洗消毒包装生产线1条,无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略)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和后果,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略)年7月(略)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略)〕(略)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略)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略).(略)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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