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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机关内广告及标识标牌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2021-09-3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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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湖南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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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略)-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宁乡县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机关内广告及标识标牌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略)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机关内广告及标识标牌服务项目 广告服务广告服务项1(略)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捌万肆仟捌佰柒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略)

(1)合同金额小写:(略)元,大写(贰拾捌万肆仟捌佰柒拾元)(含税)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含税)。

(4)乙方账户:宁乡县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

开户银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沩东支行

账号:(略)

乙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之准确性负责,如上述账户信息变更,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账户信息;任何因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之损失(无论是甲方之损失或乙方自己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略)
(略)-(略)-(略) —— (略)-(略)-(略)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历经铺街道3.3 履行方式:(略)

起始日期:(略)年(略)月(略)日,完成日期:(略)年(略)月(略)日。为期:1年。

乙方将甲方审核校对后的文本或其他内容按要求制作完成后,在规定交货时间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后签字确认。交货时间非正常上班时间的,交货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材料、人工、运输、地面基建工程、维护、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财务、设备、耗材、利润等一切与该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略)

4.2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沩东支行(宁乡县历经铺乡先导广告工作室:(略)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略)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略)

按甲方需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简易验收程序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检查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材料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约定的材料有权要求更换。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项目施工计划编制相应施工进度表,并严格按照项目工期要求,按时完成项目。

(2)乙方须指派专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务。

3、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略)元给甲方。

如发现乙方该项目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由乙方承担重作、维修的责任,其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因此而导致甲方其它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合同总价款的(略)%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甲方认可的材料施工,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经甲方代表査实,除全部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材料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到场不合格材料总价(单价按合格材料计算)2倍的违约金。

违约方需承担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主张权利所必需的费用。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4.1合同变更:(略)

4.2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4.3合同的终止:(略)

5、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保密条款

(一)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二)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略)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略)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略)

(略).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略)年9月(略)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略).其他条款

无

注:(略)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街道历经铺社区1组
法定代理人: 蔡友良 法定代理人: 刘伟
委托代理人: 何辉英 委托代理人: 刘伟
电话: (略)-(略) 电话: (略)-(略)
传真: (略)-(略)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c(略)bdced(略)edb(略)be3da9d1c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