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F(略)-1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略)年创远片区、西湖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F(略)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 1 |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 | 工程监理服务 | 1、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略) | 项 | 1 | 1.(略) | |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叁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略)签约酬金签约酬金:(略)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略) (略)-(略)-(略) —— (略)-(略)-(略)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道3.3 履行方式:(略)监理范围包括 完成(略)年创远片区、西湖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的施工监理,包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 支付次数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备注 | | 首付款 | 完成工程量(略)% | (略)% | 前两次付款暂以合同暂定金额为基数计算,最后付款以工程结算金额为基数计算,监理结算值为:(略) | | 第二次付款 | 工程竣工验收后 | (略)% | | 最后付款 | 办理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备案结束后 | (略)% |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略)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略)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略)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规范规程及经审核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施工,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规范规程及经审核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施工,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人义务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1.1 监理范围包括:完成(略)年创远片区、西湖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的施工监理,包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配套设备安装监理等。 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1 监理依据包括:按通用条件2.2 。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件2.3 。3.2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查岗总监理工程师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略)元,专业监理工程师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略)元,监理员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略)元。罚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4 履行职责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处理业主与承包人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的有关事宜。 在涉及工程延期和(或)金额的变更,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或不服从监理单位的正常管理,调换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需征得委托人同意。 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等)、时间和份数: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纸质件壹份,电子扫描件壹份。 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工作所需的房屋、设备等,费用自费。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略) 2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 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略)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略)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略)(略).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略)年(略)月(略)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略).其他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略)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略)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略)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略)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略)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略)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略)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略)“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略)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略))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略))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略))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略))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略))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略))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略))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具有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提前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但需提前向委托人报告并经委托人同意。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因监理人不当使用,造成委托人房屋、资料、设备产生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照价赔偿。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