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所在地区: | 江西-南昌-新建县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1日 |
曾广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民建房的意见建议》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全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的关心与支持,结合实际答复如下:
一、在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标准方面,您提出的明确农民建房建设标准、规范附属用房与庭院建设的建议,此前我县已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万府字〔(略)〕(略)号),对宅基地、建筑建设实行全范围统一管控,相关标准清晰明确,基层监管执法有据可依。一是宅基地用地分类管控标准。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房的,每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略)㎡;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宅基地总面积严控(略)㎡以内;受地形限制、居住分散确需使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总面积高不超过(略)㎡。农户总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略)㎡,总建筑面积控制在(略)㎡以内,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严禁超层、超面积违规建设。二是附属用房、庭院统一纳入宅基地面积核算管理。文件已明确宅基地核算范围包含主房、厨房、农业工具房等附属用房及庭院全部配套占地,不存在附属用房单独豁免面积的情形,所有新建、改扩建附房、庭院占地均一并计入宅基地总面积,统一执行上述占地限额。
二、在进一步加大农民建房执法力度方面,一是明晰镇村监管职责,健全县乡联动处置机制。按照我县行政执法权限下放改革及基层综合执法权责清单规定,农村居民建房监管执法权限已全部依法下放至各乡镇,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辖区农民建房日常巡查、违建劝阻、立案查处、整改落实等全流程监管执法工作。针对您提出的难点案件县级协同执法诉求,下一步我县将建立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与乡镇联动处置机制,对占地规模大、群众矛盾突出、乡镇处置阻力强的重大违法建房案件,由县级有关部门派员下沉指导、协助开展处置。二是落实超面积建房处置规定,健全不动产登记约束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明确,农村村民超标准占用土地建房,法定处置方式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法律未设定罚款处罚。目前国家、省、市均未出台宅基地超占建房罚款处置细则,我县《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万府字〔(略)〕(略)号)划定了建房管控面积标准,未制定罚款、有偿使用等替代性处置政策。经向市级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柔性处置配套措施上级暂未出台。针对您提出明确“超大面积违建”量化标准的建议,因缺少上位政策支撑,我县暂无法自行划定统一的超大违建面积阈值、增设对应处罚标准。现行文件规定农户总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略)㎡,未出台区分一般违建、超大违建的法定面积划分标准,县级无权突破法律法规自行设定分级管控及处罚条款。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向上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基层执法痛点,争取出台宅基地超占分级处置配套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万安县农业农村局
(略)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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