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浦口南谯经济开发区启动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及提升工程五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 所在地区: | 安徽-滁州-南谯区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3日 |
安徽滁州浦口南谯经济开发区启动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及提升工程五期)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略) 原文链接安徽滁州浦口南谯经济开发区启动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及提升工程五期)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项目编号:(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安徽滁州浦口南谯经济开发区启动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及提升工程五期)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本项目调整为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略) 评定分离具体要求: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一)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工作由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定标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定标等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1.定标委员会成员或其近亲属为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投资、任职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二、定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票决法 三、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异议或投诉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由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委员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略) (1)招标人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法定事由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办理补充事宜; (2)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根据评标报告汇报各中标候选人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内容; (3)进行定标核查的项目,由核查小组代表汇报对中标候选人的核查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本项目不进行定标核查) (4)定标委员会成员提出疑问,相关人员解答; (6)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7)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方法,结合评标报告、汇报情况、定标核查情况及定标要素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8)形成定标报告。 四、定标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投标报价合理性(从投标综合单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方面综合考虑); (2)企业实力、信誉(包含企业信用情况等方面)(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3)履约可靠度、服务便利度(从人工、材料、机械调配内容,服务及响应能力(非联合体投标的,提供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书;联合体投标的,提供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书)等方面综合考虑,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4)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从无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违约等方面综合考虑,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5)承接过往项目的履约及配合情况(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6)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与履约水平;(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7)施工组织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8)定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定标因素。 投标人根据上述评审因素,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综合考虑,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投标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对应模块(定标材料模块),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不额外接收。未按要求提供的责任自负。 定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因素等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由定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六、定标规则 票决法:(略) 注:(略) 七、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略) (1)定标程序; (2)定标结果; (3)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质询报告(如有) 八、中标结果公告 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应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九、重新定标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3)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 (1)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方法公正履职的;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定标的其他情形 (1)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形,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或重新组织招标。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应当从以下后续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具体为: (1)继续定标; (2)重新评审,补充推荐中标候选人后再定标; (3)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中相对应调整条款: 第二章7.5定标调整为:(略) 第四章1.评标办法调整为:(略) 第四章3.4推荐中标候选人调整为:(略) 第四章8.3调整为:(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注:(略) 招标人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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