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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路128号花卉盆栽场地租赁

2016-06-17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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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安徽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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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清溪路(略)号花卉盆栽场地出租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一
项目名称
清溪路(略)号花卉盆栽场地出租
二
项目编号
(略)CFCJ(略)
三
委托
方
合肥市苗圃
四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地号
面积(㎡)
设定用途
租期
免租金装修期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万元)
清溪路(略)号花卉盆栽场地
S(略)
约(略)
花卉盆栽
3年
无
(略)
首年三个月成交租金之和
(略)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标的权属情况:(略)
五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必须符合场地设定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六
公告、
竞价期限及竞价阶梯
1、公告期:(略)
2、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略)
3、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七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八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使用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三)承租方使用租赁场地必须符合设定用途,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出租合同》。
(五)委托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出租标的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六)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八)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九
租金支付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标的租金第一年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按上一年实际租金的5%比例递增。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十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
项目报名
(1)企业库注册
①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中已入库意向承租人报名,未入库的意向承租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注册和现场审核手续(意向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均可办理企业库入库手续,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入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略)
入库办理请参见中心网站(www.hfggzy.com)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注册流程”,联系电话:(略)
②办理企业库注册现场审核地址:(略)
③意向承租人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
(2)报名及竞价程序
①登录:(略)
②报名:(略)
③缴费:(略)
④查询:(略)
⑤竞价:(略)
重要提示:(略)
十二
竞价保证金支付
竞价保证金支付账号:
标的: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略)
注意事项:
1、意向承租人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出租标的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逾期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
竞价保证金处置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日内办理退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为企业的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南京路(略)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略)室领取《成交确认书》。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在竞价结束次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标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违规行为处置
1、承租人无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人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十七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略)%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八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略)
企业库注册
联系人:(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
十九
技术支持电话
(略),(略)-(略)
二十
其他
产权企业库注册地址:(略)

图一:(略)
图二:(略)
(上述图片仅供参考,具体范围与现状以意向承租人进行现场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项目竞价是依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3、网络动态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参与的竞价项目。
4、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承租人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我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5、本次竞租标的:(略)
6、“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承租人须仔细阅读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所有竞价内容、竞价流程和竞价须知均以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为准。
(2)了解标的。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截止日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报名手续并完成竞价保证金缴纳手续。因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成功缴纳竞价保证金导致意向承租人不能参与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参与竞价。已完成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可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竞价。
本次房屋出租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具体流程如下:
①  《出租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
意向承租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承租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略)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承租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5)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将出具《成交确认书》。
7、意向承租人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免责条款
(1)意向承租人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承租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承租人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承租人使用。因意向承租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承租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我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8条第4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略)、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略)
承租方(乙方):(略)
合 同 签 订 地 点:(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略)
场地位于                            
面积                    m2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略)
场地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略)
场地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场地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略)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略)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略)
第五条:(略)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日内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场地,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略)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七条:(略)
1、场地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进行改造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改造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改造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改造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改造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略)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场地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场地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场地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场地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场地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略)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改造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场地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付场地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略)
第十五条:(略)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略)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出租方(盖章):(略)
代理人:(略)
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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