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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银液泉路打通工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合同中标公示

2017-02-17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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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山东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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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李沧区银液泉路打通工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目录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2
第二条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3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4
第四条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5
第五条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6
第六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6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6
第八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8
第九条项目交付...9
第十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9
第十一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9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略)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略)
第十四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略)
第十五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略)
第十六条转让和分包...(略)
第十七条保密...(略)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略)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略)
第二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略)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略)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略)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略)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略)
邮编:(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传真:(略)
邮箱:(略)
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所需李沧区银液泉路打通工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程经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在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略)
2、甲方指定代表:(略)
3、乙方:(略)
4、乙方指定代表:(略)
5、贷款银行:(略)
6、融资合同:(略)
7、第三方:(略)
8、本项目:(略)
9、项目交付日:(略)
(略)、服务:(略)
(略)、书面形式:(略)
(略)、一日:(略)
(略)、“中国”:(略)
(略)、“元”:(略)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项目采购文件;
2、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
3、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4、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5、成交通知书;
6、本合同附件。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
1、本合同;
2、合同附件;
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
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一)服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略)
总投资:(略)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略)
建设工期: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李沧区银液泉路打通工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程涉及的下述服务:
1、融资贷款;
2、资金拨付。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略)
(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及标准提供所需服务,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指示,否则乙方不应提供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也不应该延迟提供服务的期限。
2、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指示乙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本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乙方可依照甲方的书面指示作出修改,接受对于本合同特定条款的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服务范围修改所产生的合同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合同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所需要的所有审批由甲方负责落实,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涉及的土地划拨或征用手续;
2、本项目涉及的建设规划审批;
3、本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估及审批;
4、本项目涉及的政府投资及服务费用相关预算审批;
5、项目设计审批;
6、项目涉及的施工建设许可审批;
7、项目涉及的付款审批;
8、项目涉及的竣工验收手续。
(二)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所需的融资贷款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落实。
第五条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甲方应完成以下项目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就甲方是否完成有关工作予以书面确认:
1、完成项目土地划拨或征用;
2、完成项目建设规划审批;
3、完成项目环境评估及审批;
4、完成项目政府投资及服务费用相关预算的审批;
5、完成项目设计审批;
6、完成项目施工建设许可审批;
7、完成项目付款审批;
8、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青岛市李沧区的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总投资为(略)万元人民币,甲方提供资金(略)万元,乙方提供资金(略)万元。
(二)为保障本合同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李沧区银液泉路打通工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程预算方案(或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中标总价款为(略).(略)万元人民币,合同总价款为(略).(略)万元人民币。计算方式如下:
中标总价款=工程建设投资+∑1i=2建设期每年贷款余额×基准利率×利率浮动系数+其他费用
合同总价款=工程建设投资+∑1i=(略)合同期每年贷款余额×基准利率×利率浮动系数+其他费用
(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支付时间
支付额度(万元)
支付时间
支付额度(万元)
(略)年3月(略)日
(略).(略)
(略)年2月(略)日
(略).2
(略)年6月(略)日
(略).1
(略)年5月(略)日
(略).(略)
(略)年8月(略)日
(略).4
(略)年8月(略)日
(略).1
(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略)年2月(略)日
(略).(略)
(略)年2月(略)日
(略)
(略)年5月(略)日
(略).(略)
(略)年5月(略)日
(略).(略)
(略)年8月(略)日
(略).(略)
(略)年8月(略)日
(略).9
(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略)年2月(略)日
(略).(略)
(略)年2月(略)日
(略).8
(略)年5月(略)日
(略).(略)
(略)年5月(略)日
(略).4
(略)年8月(略)日
(略).(略)
(略)年8月(略)日
(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6
(略)年2月(略)日
(略).4
(略)年2月(略)日
(略).2
(略)年5月(略)日
(略).(略)
(略)年5月(略)日
(略).8
(略)年8月(略)日
(略).(略)
(略)年8月(略)日
(略).4
(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
(略)年2月(略)日
(略).3
(略)年2月(略)日
(略).6
(略)年5月(略)日
(略).(略)
(略)年5月(略)日
(略).2
(略)年8月(略)日
(略).(略)
(略)年8月(略)日
(略).8
(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合计
(略).(略)
具体金额根据当季基准利率进行动态调整;利率浮动系数为(略)%。
(四)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变化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乙方应在上述支付日期前(略)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申请后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略)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汇至乙方的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收 款 人:(略)
备注:(略)
(六)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资金账号不得变更。
第八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乙方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略)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合同解除程序处理合同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下述资产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其中包括:(略)
第十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并且已经纳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依法办理所有相关资金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已或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同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乙方进一步确认,本合同的签署及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并不导致其工作人员与甲方或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建立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三)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四)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六)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七)乙方向甲方或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服务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就本项目相同服务内容与其他服务提供商签署服务采购协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合同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拨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落实融资贷款审批事项并按要求完成本项目。
2、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3、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4、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5、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6、乙方按照甲方经区财政审批的付款指令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甲方账户。
7、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8、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材料。
9、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略)、服务结束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和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其他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杜辉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联络沟通及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略)
地址:
邮箱:
乙方联系人:(略)
地址:(略)
邮箱:(略)
任何一方均保证前述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保证对方按上述联系方式向本方邮寄的通知或物品均会得到本方签收。若出现本方拒收、第三方代收或被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有效送达本方。任何一方更改上述联系方式均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3、甲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第十六条转让和分包
(一)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二)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三)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四)乙方在向甲方征求关于转让或分包的同意时,应向其提交贷款银行关于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转让或分包的,应选择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
(六)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分包的,应就分包部分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合同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略)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之影响。
(四)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造成影响的期限。
(五)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略)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六)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略)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5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七)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受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立即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现金赔偿及实际履行等。
(四)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因违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
(五)甲方发生下述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乙方履行合同的相关条件;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服务价款等金钱支付义务;
3、甲方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后拒绝调整支付金额。
(六)乙方发生下述违约,甲方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得违约补偿:(略)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投资款等;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提供及配合甲方检查的义务;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略)条约定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合同;
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结果;
6、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没有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不达标通知予以答复;
7、确系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在(略)日内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选择如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项目非因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终止的,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
3、非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合同。
4、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2、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合同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合同项下之所有权益。
3、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乙方已实际投入的资金;
2)乙方已投入资金的合理回报;
3)乙方为本项目投入的其他费用。
4、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违约的,甲方可在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中先行扣除该损失金额。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二)合同效力
1、本合同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或其他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行事。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3、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5、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方终止。
6、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贷款银行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李沧区财政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有:
(本页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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