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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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号 | 货物服务名称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 |
| 1 | 采购内容:(略) 采购数量:(略) |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谈判响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谈判响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谈判响应方,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2谈判响应方须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范围相关内容,且能在国内合法销售并提供相应货物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 2.3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 2.4谈判响应方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同时需提供: 2.4.1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证合一的从其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的从其规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的从其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响应方为代理商的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唯一授权书原件。 2.4.2财务状况报告(谈判响应方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本单位自己出具的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4.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谈判响应方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函或本单位自己出具的书面声明)。 | (略).(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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