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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2017-11-09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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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安徽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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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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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略)/(略)-(略) 信息分类: 制度措施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  通知,    有效发布日期:(略) (略)-(略)-(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略)-(略)-(略)
生效时间: (略)-(略)-(略) 废止时间: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蚌埠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规范...    
文号: 卫宣[(略)]9号 关键词: 卫生

关于印发《蚌埠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卫计委、委属各单位、各科室:(略)
现将《蚌埠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同法宣科联系。
特此通知。
(略)年(略)月9日   
蚌埠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蚌政办[(略)]1号)、《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宣〔(略)〕4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在依法实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卫生计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法宣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及市卫生监督局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事项及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略)
第九条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职权范围,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确定抽查频次,并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再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要求的监督检查、卫生计生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上级督办案件、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时,可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本部门双随机检查计划,并由市卫生计生委法宣科统一汇总形成委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每季度抽查比例为(略)%,被监督单位的监管事项低于(略)项的应至少抽查其中的2至3项,被监督单位的监管事项高于(略)项(包含(略)项)的应至少抽查其中的3至4项(具体见附件)。对列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法宣科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随机或者不定向随机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监督检查,一般可采取定向随机抽取专业检查人员与不定向随机抽取卫生计生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随机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执法监督部门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略)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法宣科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法宣科应当在委机关网站定期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的开展执行情况。对群众反映意见强烈、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监管事项,探索开展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新闻媒体等,并结合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过程开展第三方监督,推动抽查程序公开公证。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附件         
被监督单位监督检查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略)
2、职业健康检查、诊断、鉴定机构:(略)
3、集中餐具消毒企业:(略)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略)
5、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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