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建网 > 中标公示 > 【报刊解读】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天,我...

【报刊解读】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天,我...

2017-11-22 安徽
打印
所在地区: 安徽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2日
中标单位: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中标联系人/电话: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中标金额: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招标机构: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中标公示正文


有效期 -->
索引号: (略)/(略)-(略) 信息分类: 报刊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公民,  其他,  其他,  其他,    有效发布日期:(略) (略)-(略)-(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略)-(略)-(略)
生效时间: (略)-(略)-(略) 废止时间: 有效
名称: 【报刊解读】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    
文号: 关键词: 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

【报刊解读】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略)天,我省健全政府“开门立法”机制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出台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对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时限和反馈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自发布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不得少于(略)日。
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截止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采纳。
办法规定
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后的(略)日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向公众或特定建议人反馈。
对于公众意见,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其门户网站统一回复,回复内容应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整体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对于代表特定群体利益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特殊性,且注明联系方式的,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个别答复特定建议人。
必要时,邀请特定建议人到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场所或到特定建议人处所,当面向其反馈意见。
来源:(略)


会员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