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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籁之音飙歌城)

2017-12-03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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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安徽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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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有效期 -->
索引号: (略)/(略)-(略)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内容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企业,  其他,  其他,  TXT,    有效发布日期:(略) (略)-(略)-(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略)-(略)-(略)
生效时间: (略)-(略)-(略) 废止时间: 有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籁之音飙歌城)    
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籁之音飙歌城)
当事人:(略)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
住所(住址):(略)
你(单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调查:(略)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蚌埠市蚌山区天籁之音飚歌城在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略)年7月1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本局于(略)年7月(略)日责令其立即停止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其按照要求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蚌埠市蚌山区天籁之音飚歌城(略)年8月1日提供的《利润表》显示利润总额为负(略).(略)元,利润总额为负数,视作无违法所得。 综上,蚌埠市蚌山区天籁之音飚歌城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国发秘函[(略)](略)号);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蚌埠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第1条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规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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