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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开选择 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协议单位备选库的公告-中标公示

2018-05-17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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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福建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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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瓯国土资告[(略)]6号
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容积率调整补交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和资产等相关评估业务委托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有意参加上述评估业务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并对(略)-(略)年度土地、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登记备案,建立备选库。对取得入围资格的评估机构,原则以宗地为单位,建瓯市国土资源局将采用公开摇球方式在此范围内随机选取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略)
一、入围评估机构备选库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福建省内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在福建省范围内能从事土地出让价款评估的资质机构或资产评估资质机构;  
2、项目负责人具有土地估价师资质或资产评估师资质;
3、在南平辖区以外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需在南平辖区内登记注册分公司并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同时具备有土地估价师和资产估价师,以确保提供及时和本地化服务;
4、一宗项目中同时有土地估价及资产评估业务,仅从同时具有两项资质的入围公司中选取。
二、评估机构申请入围需提交的资料
1、评估机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评估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评估机构在南平市有辖区注册成立分公司的,须提交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承担评估工作范围、要求及经费
建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容积率调整补交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和资产等相关评估业务。承担评估机构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在要求时限内提交高质量的评估报告。评估费以单宗土地评估价格总额为计算基准值,根据《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略)](略)号)文件规定的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价格的(略)%计算。及根据《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闽价服[(略)](略)号)文件规定的宗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价格的(略)%计算。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委托评估协议书》。  
四、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略)年5月(略)日(略)时止。报名地点:(略)
五、资格登记备案期限:(略)
附件:(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建瓯市国土资源局
(略)年5月7日
委托评估协议书
委托方:(略)
受托方:(略)
通过建瓯市国土资源局的公开选择,乙方入围建瓯市国土资源局(略)-(略)年度的土地、资产估价机构备选库,获得参加甲方摇号方式确定项目估价业务编制单位的资格,并按规定开展(宗地)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容积率调整补交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和资产等估价业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自愿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l、甲方(或其业务股室)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乙方参加具体(宗地)项目的评估业务摇号活动。一宗项目中同时需土地估价及资产评估业务的,仅从同时具有两项资质的入围公司中选取。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土地(或资产)估价人员;
3、甲方有权对乙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有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错误提出质疑,乙方需提供书面解答或答复,并对存在的缺陷和错误依法依规进行修复和纠正。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阶段性工作的书面说明;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评估质量、履约情况和现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建立淘汰机制。
6、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评估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包括提交符合网上备案要求的评估报告书),或出现估价方法选用不当、估价技术路线错误、估价结果失真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要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7、在双方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应移交经有关单位确认的本宗地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8、乙方在评估工作中需甲方配合、协助的,特别是在进行现场勘察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9、乙方的评估报告书是为甲方土地出让、土地收储等工作提供合法的价格依据,若因乙方评估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及经办的评估师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需派本单位具备资质的土地(或资产)估价人员按时参加甲方每一(宗地)项目的评估业务摇号活动,迟到或没有到场即为自动放弃本次(宗地)项目的评估业务摇号;乙方若两次不参加(或放弃)甲方通知的(宗地)项目的评估业务摇号,将取消乙方入围甲方(略)-(略)年度的估价机构备选库资格,不得再参加甲方之后((略)-(略)年度)所有评估业务的公开摇号及评估工作。
2、乙方取得某一(宗地)项目评估业务后,应安排有资质的土地(或资产)估价人员完成该(宗地)项目的评估业务,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略)〕4号)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出具《土地(或资产)估价报告》,同时对出具的《土地(或资产)估价报告》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对甲方在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提出的质疑,乙方需提供书面解答或答复,并对存在的缺陷和错误依法依规进行修复和纠正。
4、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给予保密,不得泄露与该项目评估业务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人为干涉。
5、乙方土地估价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乙方在接到甲方《评估委托说明函》后应及时接受资料,并在人员安排上给予及时保障,确保按约定时间提交《土地(或资产)估价报告》。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任一(宗地)项目《土地(或资产)估价报告》的,属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取消其估价机构备选库资格;若因甲方或被评估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材料,乙方提交报告书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6、乙方要自行依法完成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评估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在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如估价基准日的变更、评估范围的变更等),造成乙方返工或者增加工作量,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土地(或资产)估价报告》的时间。
8、在评估过程中,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正确执行评估有关业务规定,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9、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经办注册土地(或资产)估价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乙方土地(或资产)估价人员与被评估项目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情况应当回避;
(略)、乙方通过摇号取得甲方项目评估业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甲方委托的任一(宗地)项目的评估业务,否则将取消乙方入围甲方(略)-(略)年度的估价机构备选库资格,不得参加甲方之后((略)-(略)年度)所有评估业务的公开摇号及评估工作。但当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存在重大瑕疵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且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乙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如果甲方及相关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排除该限制时,乙方可以解除本业务约定书。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书解除的,甲方应按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评估质量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四、评估费用
1.乙方在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评估业务后,由甲方依约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2.评估费用支付标准:(略)
3.支付期限及办法:(略)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擅自中止或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甲方擅自中止或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但本协议约定一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的情况除外。
2、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违约方应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的(略)%支付(评估费用无法计算的按(略)元);因违约行为造成履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建瓯市人民法院诉请解决。
七、其它事项
1.入围的评估机构必须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备案要求,并取得备案,若省厅核定其不符合备案要求,则取消其本次入围资格。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可续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略)年5月(略)日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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