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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姚市液化气储配站燃气充装台防爆监控服务项目的合同

2018-10-27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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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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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余姚市液化气储配站燃气充装台
防爆监控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略)
乙方:(略)
签署日期:(略)
签署地点:

5.2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协助抢救伤员,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履约保证金:(略)
6.2项目验收前,乙方应完成监控中心的建设任务,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
6.3合同签订后,乙方配合甲方开展布点勘察工作,5日内双方确定布点方案后乙方开工建设,乙方必须在(略)年9月(略)日前完成余姚市液化气储配站燃气充装台防爆监控服务项目安装调试工作,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不能向甲方提供服务时,按每日(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限为成交金额的(略)%),在罚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建设,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并支付相关费用(或从其服务费中扣除)。
6.4服务的完好标准:(略)
6.5若发生故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每点按(略)元扣款,每超过6小时加扣(略)元/点,因停电导致点位离线故障不扣款,除电力以外其它故障扣款自电力恢复时间开始按上述规定执行,若同一批故障点位电力故障和其他故障同时存在,仍按上述规定进行扣款,其它大面积监控故障如图像干扰、视频丢失、录像丢失、中心平台故障、网络设备故障等按受影响点位数量进行扣款,若情况严重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工程涉及的所有材料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且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服务费。
6.6每年内整个系统2个点位数以上点位同一天内不能提供完好的监控服务的天数累计超过(略)天以上时,甲方有权中止服务协议,拒付剩余服务费,工程涉及的所有材料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
6.7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延期支付服务费一个月以上,经书面申请无效后,乙方有权暂停服务,服务费支付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6.8因甲方管理不善,导致中心机房设备损坏,应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收取相应的成本费。
6.9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天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6.(略)服务期间,每年故障率(除不可抗力外,下同)不大于5%(不含);如每年故障率大于5%(含)、小于(略)%(不含)时,扣除违约金为年服务费得5%;如每年故障率大于(略)%(含)时,扣除违约金为年服务费得(略)%;
6.(略)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建设应急监控点位,按每日(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略)乙方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技术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技术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技术标准执行。
7.2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各项问题。
7.3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免责条款
8.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如有点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将不能正常使用的点位折算成服务时间,服务时间顺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略)小时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解除。
8.2因乙方平台技术升级,承载网链路割接等,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基础上,乙方应提前(略)小时通知甲方,说明可能造成的影响和范围,并确保每次平台技术升级和承载网链路割接在6小时内完成,在此时间内所造成的图像数据丢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续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全部服务日终止。验收完毕后正式提供服务期三年。
9.2三年服务期结束后,工程涉及到的所有材料设备(光纤除外)产权归甲方,是否续签维护协议由甲方决定,具体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
第十条  附则    
(略).1协议正本条款受国家《合同法》的保护。
(略).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略).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略).4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略).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的形式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略).6保密事项:(略)
(略).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略).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略)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略)
电  话:(略)
开户银行:(略)
帐  号:(略)
单位地址:(略)
签订地点:(略)
相关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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