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6年0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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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人名称:(略)
二.单一来源编号:(略)
三.采购项目名称:(略)
四.采购组织类型:(略)
五.采购项目概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预算金额(万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备注 |
| 1 | 刑事速裁程序远程办案系统 | 项 | 1 | (略).(略) | 无 | 无 |
(除备注外其他为必填项)
六.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略)
七.申请理由:
根据杭政法[(略)](略)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全面推进刑事速裁远程视频办案工作,实现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地远程开庭、提讯、送达等各项诉讼活动。目前县法院已部分完成数字法庭项目建设(供应商为北京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文件精神我院与县法院同步进行远程办案系统建设,并统一联入法院数字法庭。现我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1、采购同一公司的设备不仅能更好的与法院数字法庭庭审设备的稳定兼容,数据无缝对接,而且能更好地保障数据安全和后续升级优化等售后服务。2、我院办案系统若由同一公司来施工,他们更熟悉数字法庭的设备及布线,便于接口对接,联接调试,以便更快、更好地投入使用。3、根据杭政法[(略)](略)号文件,该系统建设要求时间紧迫,工期要求短,由同一公司承建可以缩减施工工期。
八.拟定供应商:
1、拟定供应商名称:(略)
2、拟定供应商地址:(略)
九.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 序号 | 专业人员姓名 | 专业人员职称 |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
| 1 | 唐明 | 工程师 | 淳安县统计局 |
| 2 | 方友军 | 工程师 | 淳安县电子政务办 |
| 3 | 宋建恒 | 工程师 | 淳安县电子政务办 |
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