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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东方大厦十八层整层租赁

2019-03-20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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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安徽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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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东方大厦十八层整层租赁
项目法人: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瑶海区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建立时间: (略)-(略)-(略) (略):(略)
公告正文

(略)年2月(略)日9:(略)始至(略)年3月(略)日(略):(略)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略)秒。

/年)

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略)天。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略)分(含(略)分)到(略)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略)分(含(略)分)到(略)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略)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略)分(含(略)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略)个月。

(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略)

(略)

4)查询:(略)(略)-(略)、(略))进行反馈。

5)竞价:(略)(略)元/年或其整数倍。

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3个工作日内;

(略)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略)室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略)室,联系电话:(略)-(略)。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http:(略)

(略)-(略)、(略)

(略)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略)室),传真:(略)-(略)

(略)-(略)

1:

(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略)秒,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5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8

(略)天中标租金  ( 

 

(略)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所租赁房屋时间达到两年及以上或合同期一半及以上的,乙方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个月中标租金 ( 3。

不低于中标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免租装潢期自合同开始日 起至公告约定免租装潢期天数最后一天 ,共计 公告约定免租装潢期天数 天。

)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略)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合肥市 。

   月   日                   年   月   日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确保所提供租赁的房屋或场所符合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乙方接收房屋后因租赁房屋开展经营而产生的更加严格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排巡查。

4)负责公共管辖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5)确保不出租下列有违反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房屋: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防栓、灭火器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5)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6)乙方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可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7)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确保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许可,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9)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如:(略)

(略))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内不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略))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略))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略))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告知甲方,否则视为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险情乙方有义务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略)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略)】(略)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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