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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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名称:(略) 二、澄清(更正)事项 1、原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4.1.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略) 4.1.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1.4提供(略)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1.5其他说明:(略) 4.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略)
2、原商务评审中经营业绩
3、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澄清(更正)内容 1、投标人资格要求 、是否接受联合体:(略)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及材料: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应提供的材料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无 、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处罚期尚未届满)等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商务评审中经营业绩更改为
3、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四、其他 无 本澄清(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更正)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更正)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更正)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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