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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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略) 二、采购编号:(略)
1、原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供应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澄清为:“供应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供应商须附以下任意一项财务证明材料扫描件:(略)澄清为:“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须附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原采购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澄清公告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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