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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服务更正公告

2019-08-29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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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山西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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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正文

晋中市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服务更正公告

现将JZBZC-GF(略)号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地址:(略)

2、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二、采购项目名称:(略)

采购项目编号:(略)

三、招标公告日期:(略)

变更公告发布时间:(略)

开标日期:(略)

四、中标结果

1、中标供应商名称:(略)

2、联系地址:(略)

3、服务承诺:

(1)保障对象

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在职、退休和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城镇职工参保人数(略).(略)万人。

(2)保障范围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人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3)报销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累计支付额超过8万元后进入城镇职工补充保险支付,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略)万元。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略)

未经备案自行转外住院治疗的,经核实费用属实的按(略)%支付。

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略)%报销。

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费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4)服务要求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严格资金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合理控制经办费用。不得进行业务提成。服务期限内不得私自中止履行合同。

(5)结算方式

本保险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实行单独建账,单险种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核算与财务管理。每年3月(略)日前向市医保中心提交上一年的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市医保中心在5月(略)日前完成清算。

(6)服务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止。参保职工(略)年7月1日之前发生费用(已出院日期为准),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原承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支付,(略)年7月1日之后的费用,由中标的商业保险负责支付。

(7)售后服务

我公司要严格履行保密规定,落实保密义务,不得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和数据用于其他用途或转给第三方。

(8)违约责任

商业保险公司未履行责任的,医保中心按照考核办法对保险费用予以相应扣减,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追缴已拨付的大病保险保费,并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商业保险公司拒绝、故意拖延赔付或赔付不足额、服务态度差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投诉、上访、举报等情况,医保中心一经核实,除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追赔参保人员理赔金外,医保中心有权扣减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

医保中心及商业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未按约定履行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

商业保险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医保中心或被保险人权益,医保中心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就违约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商业保险公司利用专业技术和行业信息之便,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过失,违背投标承诺和未尽义务,医保中心可依法追究商业保险公司的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合同时效的限制。

五、评委会名单

曲红娟、李冠宇、贺勤瑞、王秀莲、武永红

六、公告期限:(略)

特此公告!

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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