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17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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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采购联系人: |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 联系方式: |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
| 标的名称 | 黔北电厂处置清产核资报废资产一批(略);变更挂牌条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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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GP-A-ZC-(略)(略);(略)(略); |
| 挂牌价格 | (略).(略)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略)-(略) |
| 挂牌公告期 | (略)个工作日 |
| 报名截止时间 | |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都市报(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金沙县 |
| 物权类别 | 资产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黔北发电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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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金沙县城关镇玉屏 | |||||
| 法定代表人 | 刘谢 | |||||
| 注册资本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所属行业 | 工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 | |||||
| 决议类型 | 文件 | |||||
| 批准文件文号 | ||||||
| 内部审议情况 | ||||||
| 资产公告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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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资产 | 设备、设施 | 名称 | 黔北电厂部分报废资产 |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金沙县 | ||||||||||
| 资产现状 | 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定 | ||||||||||
| 共有情况或它项权利情况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无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评估基准日 | (略)-(略)-(略) |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略).(略)万元 | (略).(略)万元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附件1《资产清单》为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参考,实际处置资产数量等以实地清点现状为准。 2、关于处置资产的其他重要说明,详见附件2《固定资产清单》末尾;及附件3《存货清单》末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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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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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实的则所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资产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应保证在资产移交之日起(略)日内将购买资产全部撤出转让方场地; 3、转让资产的搬移由受让方负责,搬移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协议受让方或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略)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还须另行交纳人民币贰拾万元安全责任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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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略);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合伙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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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略)万元 | ||||||
| 交纳时间 |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时一并交纳 | ||||||
| 交纳方式 | 支票(略);汇票 等其他方式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略);(略)(略);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略);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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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转让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产权持有人进行协商,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 产权持有人应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产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产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 | 刘先生 | 项目联系电话 | (略)-(略) |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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