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17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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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饶市广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1月(略)日
上饶市广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上饶市广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复的概算、预算控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条 区发改委受区委、区政府委托,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进行指导、监督、审查等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二章 工程变更类别
第六条 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责任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略)%,如超过(略)%以上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须对工程变更新增加部分按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 因政府性原因(项目指挥长、区主要领导)提出变更的区重点建设工程,适用于于以下规定。
(一)工程总价款变更限幅:
1、工程总价款(略)万元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略)%。
2、工程总价款(略)万元(含(略)万元)—(略)万元之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略)%。
3、工程总价款(略)万元(含(略)万元)—(略)万元之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略)%。
4、工程总价款(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略)%。
工程变更如超过工程总价款变更限幅,须对工程变更新增加部分按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总工程价款变更金额管理
1、工程总价款变更金额管理
(1)工程总价款变更金额(略)万元以内的,由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总价款变更金额(略)万元(含(略)万元)—(略)万元之间的,由项目指挥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区发改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工程变更审批,并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总价款变更金额(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的,由项目指挥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上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同意后,报区发改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工程变更审批,并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2、单项工程价款变更金额管理
(1)单项工程价款变更金额(略)万元以内的,由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2)单项工程价款变更金额(略)万元(含(略)万元)—(略)万元之间的,由项目指挥部提出单项工程变更申请,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发改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工程变更审批,并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3)单项工程价款变更金额(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的,项目指挥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上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同意后,报区发改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工程变更审批,并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审批,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变更审批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区发改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报送资料予以工程变更审批。
(一)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常委扩大会的研究意见。
(二)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申报单。
(三)工程变更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
(四)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五)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填写《上饶市广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表一),并各自附资料清单,报区发改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条 区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工程变更的项目审批完毕,审批期限自申报单位送齐资料后计算。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变更须报上级审批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同步报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参建单位职责
工程变更参建单位主要有:(略)
第十三条 项目指挥部工作职责:(略)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五章 工程变更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工程变更未经审批、审批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批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概算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利用区本级政府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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