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21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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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采购联系人: |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 联系方式: |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
递交时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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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略),(略)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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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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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建安区建设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招标人:(略) 代理机构:(略) 二〇二一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建安建工公字〔(略)〕(略)号 (不见面开标) 许昌创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体育会展中心工程项目(二期) 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略) 2、项目名称:(略) 3、招标单位:(略) 4、项目概况:(略) 5、招标控制价:(略) 6、标段划分:(略) 7、招标范围:(略) 8、计划工期:(略) 9、质量要求:(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信用河南”网站(www.xyhn.gov.cn)信用信息栏列入黑名单,以及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等,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略)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本项目不得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 三、投标报名时间及方式 1、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用户注册”入口(http:(略)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http:(略)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略)元,投标人于开标结束后转账至支付宝账户:(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应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本项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2.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略) 3.招标人(代理机构)线上开标地点:(略) 4.逾期送达(未成功上传)的或者未按规定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许昌市)》、《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略)年2月(略) 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载、编制、提交、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2.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远程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同一个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并可正常使用)。 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略)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3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4.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4.1 使用银行转帐方式提交的,投标人通过基本账户将款项一次足额递交、成功绑定,以收款人到账时间为准。 4.1.1投标人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并根据每个标段的缴纳说明单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 4.1.2提交后再次登录http:(略) 4.1.3投标人成功绑定投标保证金,将缴纳凭证即本项目投保保证金“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回执”附于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 4.2 “使用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人办理保函,保函应明确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标段、受益人(招标人)、有效期(不低于本项目投标有效期)、担保金额(不低于本项目本标段投标保证金数额)。并提供所办保函的保函编号、查询号、有效查询渠道、保证人等信息,以备查询、公示。投标人应将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略)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5.3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略) 6.远程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6.1 投标人应熟悉《许昌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并提前设置不见面开标浏览器(设置流程详见《许昌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 6.2 《许昌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下载路径:(略) 6.3 开标时间前投标人应登录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准时参加网上开标。 6.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如有疑义,可在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文字互动”对话框或“新增质疑”处在线提出询问。 6.5 根据代理机构在“文字互动”对话框的通知,投标人选择功能栏“解密环节”按钮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解密应自代理机构在到达投标截止时间时点击“开标”按钮,开标开始并进行解密(略)分钟内完成)。投标人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解密失败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6.6 项目远程不见面开标活动结束时,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未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评标依据 7.1 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远程不见面开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成功上传、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7.2 评审期间,保持投标文件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评标委员会随时可能对投标文件内容质询,投标人应及时进行答复(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等)。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略) 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略)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略) 1.4.2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略))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略))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组织。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 投标预备会 1.(略).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略).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问题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电子平台上提出。 1.(略).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电子平台上予以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 分包 1.(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略).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略)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全面接受。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电子平台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所有澄清、答疑全部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电子平台发出的为准,不再接受书面形式的递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招标人可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电子平台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本项目不适用);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报价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电子平台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中标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执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及合同原件、履约保证金转账凭证到中心业务部室办理退款手续,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项目废标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投标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的,中标候选人、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停退还。 (5)相关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退还投标保证金,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以转账方式一次性退还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 3.4.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 (7)自(略)年1月2日起,凡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同一标段相同子账号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并依照《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许公管委〔(略)〕1号)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记录、并予以公示公告。对是否涉嫌串通投标,经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需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协议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协议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无要求不提供。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参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登录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3.7.4 同时生成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水印码、电子签章一致的PDF文件。 3.7.6 投标文件制作注意事项: 3.7.6.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 和操作手册(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3.7.6.2 投标文件制作技术咨询:(略) 3.7.7 当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提交 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1.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3 逾期未成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2.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取得“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开标前提前到达交易中心,在约定开标地点开通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及开启“文字互动”等功能,组织投标人(供应商)准时在网上参加投标、开标活动。 5.2 开标程序 (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在线提异议(质疑)及电子签章等;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间前到达指定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远程开标大厅,做好开标前各项准备。 (2)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招标代理机构点击“开标”按钮,开标开始并进行解密,解密时限为(略)分钟,各投标人可以远程进行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进行解密或未按规定进行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待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一键解密。 (3)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点击“开标记录”查看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信息,对开标过程或有关内容有异议(质疑)的,按照《许昌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在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文字互动”对话框或“新增质疑”处在线询问和发起异议(质疑),招标人(代理机构)在线进行回复。 (4)如无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文字互动”对话框通知各投标人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未进行电子签章的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5)招标人(代理机构)签章并上传《开标记录表》,不见面开标活动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 以现金或保函形式提交。 7.3.2履约保证金提交比例和数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1)项目完工后,由招标人出具《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中心财务凭《履约保证金 退还通知单》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至中标人账户。 (2)中标人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中心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暂停退还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4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附表一:(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略)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审查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略) (2)承包人建议书:(略) (3)承包人实施计划:(略) (4)资信业绩:(略) (5)服务承诺:(略) 2.2.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略) 2.2.3 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略) 2.2.4 承包人实施计划评分标准:(略) 2.2.5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略) 2.2.6 服务承诺评分标准:(略)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只剩一家且投标报价为所有投标人报价中最高的,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5)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致性分析,分析投标文件是否有雷同现象,判定投标人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1.4资格审查办法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各评委得分B,去掉评委评分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B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按本章第2.2.4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计划计算出各评委得分C,去掉评委评分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C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按本章第2.2.5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6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承诺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最终得分=A+B+C+D+E,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不得再接受场外递交的任何材料。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评标报告 3.5.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5.2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6、中标人的确立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7、公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所有合格投标人告知中标结果。 3.8、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3.8.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3.8.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3.8.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3.8.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3.8.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3.8.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3.8.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8.4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附件四:(略) 投标保证金交纳须知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备注:(略) 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仅供参考) 发 包 人: 承包人: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略) 工程地点:(略) 工程承包范围: 。 二、主要技术来源 。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期:(略)。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期:(略)。 (其中:(略)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略)。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略)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 发包人:(略)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略)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略) 企业代码:(略) 邮政编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授权代表:(略) 电 话:(略) 传 真:(略) 电子邮箱:(略) 开户银行:(略) 账 号:(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略)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9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略)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略)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略)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略)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略)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略)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略)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略)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略)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略)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略)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略)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略)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略)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略)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略)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略) 1.1.(略)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略)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略)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略)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略)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略)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略)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略)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略)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略)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略) 1.1.(略)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略)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略)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略)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略).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二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略)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安全保证 2.3.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3.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3.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3.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3.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4 保安责任 2.4.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4.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4.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略)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提前(略)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负责人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略)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略)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略)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略)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略)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略).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略).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略).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略).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略)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⑴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⑵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⑶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⑴ 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⑵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⑶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⑴ 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⑵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⑶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略).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略).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略)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略).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略)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略)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略).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⑴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略).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略).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略).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⑵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略).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⑶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⑷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略).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略).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⑴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⑵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⑶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⑴ 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略)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⑵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⑴ 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⑵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⑶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⑴ 发包人依据5.2.3款第⑶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⑵ 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略)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⑶ 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⑴ 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⑵ 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⑶ 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⑴ 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⑵ 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⑶ 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⑷ 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⑸ 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⑴ 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⑵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略)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略)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略)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⑴项、第⑵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略).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略).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略)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略)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略)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略)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略)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略)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略)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略)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⑴项、第⑵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略).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略).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略)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略)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略)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略)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⑴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⑵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⑶ 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⑷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⑸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略)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略)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略)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略)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略)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略)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略)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略)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7.6.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略)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略).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⑴ 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⑵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略)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⑶ 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略)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⑷ 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⑸ 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⑹ 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⑺ 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⑻ 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⑴ 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⑵ 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⑶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⑷ 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⑸ 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⑹ 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⑴ 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⑵ 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⑶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⑷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⑸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⑹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⑺ 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略)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⑻ 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⑴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⑵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⑶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⑴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⑵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⑶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⑷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⑸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⑴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略) ⑵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⑶ 根据第 (略)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⑷ 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略)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略)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他 ⑸ 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8.1.2款第⑶项发包人新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试验。 ⑹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⑶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⑴ 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⑵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略) ⑶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略)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⑷根据本款第⑶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⑶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根据5.2.3款第⑶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略)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略)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略)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略)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⑴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⑵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⑶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略)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⑹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⑹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⑴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⑵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⑶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⑷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⑴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⑵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⑶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⑷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略).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⑸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略).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略).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⑴ 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⑵ 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⑶ 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略).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 ⑴ 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据第(略)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⑵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⑴至⑶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略)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略)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略)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略)日起,发包人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略)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略).1 权力与义务 (略).1.1 发包人的义务 ⑴ 发包人有权对第(略).1.2款第⑵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⑵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⑶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略).1.2款第⑷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⑷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⑸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略)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负责人。 ⑹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⑴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⑵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略) ⑶ 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⑷ 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⑸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略)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略)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⑹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⑺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2 竣工后试验程序 (略).2.1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略).2.2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略).2.3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略).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略).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略)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略)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略)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略).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略).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略).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略).3.3 试运行考核 ⑴ 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⑵ 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⑶ 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⑷ 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略).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略).3.4 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略).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略).4.1 根据(略).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略)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略).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略).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略).4.3 按(略).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略).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略)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略).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略).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略).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略).5.2 承包人根据(略).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略).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略).5.3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略).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略).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 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⑵ 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略).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⑶ 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略).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略).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略).7.2 发包人根据(略).3款、(略).4款、(略).5.1款、(略).5.2款及(略).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略).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略).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包括的连带合同:(略) 第(略)条 质量保修责任 (略).1 质量保修责任书 (略).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略).1.2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略)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略).2 质量保修金额 (略).2.1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2.2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2.3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略).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略)条 工程竣工验收 (略).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略).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略).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⑴、⑵、⑶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略).3.3款第⑷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略).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略)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略)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略).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略).1.1款及(略).1.2款的约定办理。 (略).2 竣工验收 (略).2.1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略).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略)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略).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略).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略)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略).(略).1至(略).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略).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略)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略).2.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略).1.3款、(略).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略)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略).1 变更权 (略).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略).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略)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略).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略) (略).2 变更范围 (略).2.1 设计变更范围 ⑴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⑵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⑶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⑷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⑸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⑹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⑺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⑻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略).2.2 采购变更范围 ⑴ 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⑵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⑶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⑷ 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略).2.3 施工变更范围 ⑴ 根据(略).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⑵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⑶ 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⑷ 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⑸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⑹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略).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略).2.5 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略)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略).2.6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3 变更程序 (略).3.1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略).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略)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⑴ 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略)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⑵ 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略).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略).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略)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⑴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略).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略)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⑵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略).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略).3.4 承包人根据(略).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略).4 紧急性变更程序 (略).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 (略).4.2 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略)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略)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略).4.3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略).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略)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略)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略)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略).5 变更价款确定 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略).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略).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略)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略)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⑴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 ⑵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⑶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⑷ 发包人根据(略).3款至(略).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⑸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⑹ 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略).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略).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略)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略).1 合同总价和付款 (略).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略)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略).1.2 付款 ⑴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⑵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略).2 担保 (略).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3 预付款 (略).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略)日内,根据(略).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略)日内根据(略).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略).3.3 预付款抵扣 ⑴ 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⑵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 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约定了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略).4 工程进度款 (略).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略).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略).5.1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略).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略).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略).5.2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⑴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略).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略)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⑵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略)日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略).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略).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⑴ 按(略).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⑵ 按(略).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⑶ 按(略).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⑷ 按(略).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⑸ 根据(略).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⑹ 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略).6.2 约定了(略).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略).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略).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略).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⑴ 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⑵ 按(略).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⑶ 按(略).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⑷ 按(略).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⑸ 根据(略).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⑹ 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略).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略).7.3 约定了按(略).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略).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略).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略).8.1 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略).8.2 预付款的支付,依据(略).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 (略).8.3 工程进度款 ⑴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略).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略).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略)天内审查并支付。 ⑵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略).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略).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略)天内审查并支付。 (略).9 付款时间延误 (略).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略).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略)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略).9.2 发包人延误付款(略)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略).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略)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略).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略).(略) 税务与关税 (略).(略).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略).(略).2 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略).(略) 索赔款项的支付 (略).(略).1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略).(略).2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略).(略) 竣工结算 (略).(略).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略).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略)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略).(略).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略)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略).(略).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略).(略).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略)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略).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略).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略).(略).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略).(略).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略)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略).(略).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略).(略).5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⑴ 发包人未能按(略).(略).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略).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略).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略)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⑵ 根据(略).(略).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略)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略)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略)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略).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略).(略).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略)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略).(略).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⑴ 承包人未能按(略).(略).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略).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略)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略)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略).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⑵ 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略)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略)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略).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略).(略).8 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略)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略).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略)条 保险 (略).1 承包人的投保 (略).1.1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⑴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⑵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略)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略).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略).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略).1.4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略).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3 保险的其他规定 (略).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一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略).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略).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略)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略).1 违约责任 (略).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 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⑴、⑵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⑵ 发包人未能按(略)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⑶ 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略).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⑵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⑶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⑷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略).2 索 赔 (略).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⑴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略)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略)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略)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⑶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略)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略)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⑸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略)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⑴项至第⑷项的约定相同。 (略).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⑴ 索赔事件发生后(略)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略)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⑵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略)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略)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⑶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略)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⑸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略)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⑴项至第⑷项的约定相同。 (略).3 争议和裁决 (略).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3.2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⑴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⑵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略).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略).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略)条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略).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略).1.2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略)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略).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⑴ 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⑶ 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⑷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⑸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⑹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略)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略)条 合同解除 (略).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略).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略).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略)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⑴ 承包人未能遵守(略).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⑵ 承包人未能执行(略).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⑶ 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⑷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⑸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略)天以上; ⑹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 ⑺ 根据8.6.2款第⑷项(或)和(略).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⑻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略).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略)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⑴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⑵ 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⑶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⑷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⑸ 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略) ⑹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⑺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⑻ 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略).1.4 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略).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略) (略).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⑴ 根据(略).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略).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略).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⑵ 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略).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⑶ 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略).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⑷ 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略).1.6 承包人的撤离 ⑴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略).1.5款第⑷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⑵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略).1.5款第⑷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略).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 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略).1.5款第⑷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略).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略).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略)天前告知发包人: ⑴ 发包人延误付款达(略)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 ⑵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略)天以上; ⑶ 发包人未能按(略).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⑷ 出现第(略)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⑸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⑴项、⑵项、⑶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 ⑴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⑵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⑶ 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⑷ 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⑸ 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⑹ 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略).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略).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略) (略).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⑴ 根据(略).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略).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略).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⑵ 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略).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⑶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略).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⑷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略).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略).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略)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略).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⑸ 承包人尚有根据(略).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略).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⑵项至第⑷项进行结算。 (略).2.5 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略).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略).3.1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略).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略).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略)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略).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2 除本合同第(略).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 (略).3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略)条 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一式:(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导致本工程无法施工的地震、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因素均视为不可抗力。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设计、施工期间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略)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需研发试验和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按发包人的要求 研发试验(或培训)协议(名称): / ,作为合同附件。 1.7 保密事项 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2.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2.3 安全保证 2.3.1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 2.3.2 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合同(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执行通用条款。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姓名: 。 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负责人权限: 全权 。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执行通用条款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2 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 。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3万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具体以发包方的要求 。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 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各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 /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的各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 /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有关项目的资料、1份、开工前3日内。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有关项目的资料、1份、开工前3日内。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 5.2.4 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略)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按照发包人安排。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略) 6.1.2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略)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第7条 施工 7.1 对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 基准坐标,进场前3天。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三通一平完成。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接到开工通知后3日内。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给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 7.1.(略)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2份,开工前3日内。 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2份、开工前3日内。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3日内。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开工前3日内。 7.2.5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5.1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略) 7.2.5.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略) 7.2.5.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略) 7.2.5.4 发包人每周对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天,如未达到上述约定标准,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金额以发包方下发的相关规定为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以施工期间发包人的考勤通知为准。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 。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 。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要求。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要求。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要求。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要求。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7.5.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按照国家规定要求。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2份,开工前3日内。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2份,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1)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按工程接收的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 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 (2)本工程不存在竣工试验 按工程的接收日期为: / 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全套竣工资料、2份、竣工验收合格后(略)日内。 第(略)条 竣工后试验 (略).1 责任与义务 (略).1.1 发包人的义务 (6) 其他义务和工作: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略).1.2 承包人的义务 (2) 提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7) 其他义务和工作: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略).2 竣工后试验程序 (略).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略).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略).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略).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 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略).7 考核验收证书 (略).7.1本合同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略)条 质量保修责任 (略).2 质量保修金额 (略).2.1 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 按照竣工结算价的3%一次性扣留 。 第(略)条 工程竣工验收 (略).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略).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规定格式、2份、竣工预验收合格后7日内。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规定格式、2份、竣工预验收合格后7日内。 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略)。 第(略)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略).2 变更范围 (略).2.6其他变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设计图纸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除了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外,其他原因发生的变更均为承包人自己承担 。 (略).5 变更价款确定 对每项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约定:对于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如果经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若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若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双方协商后确认,材料价以变更当期的信息价或市场价为准,并按照投标时报价的费率执行。 第(略)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略).2 担保 (略).2.1 履约保函 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略).2.2 支付保函 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 (略).2.3 预付款保函 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略).3 预付款 (略).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 。 (略).3.3 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 (略).4 工程进度款 (略).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具体条款另行约定,按月进度支付。 工程的结算依据如下: 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⑵、《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略)-(略))》、《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略)-(略)-(略))》、《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略)-(略)-(略))》;⑶、人工费按照施工同期河南省人工费标准,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同期许昌市造价信息(造价信息未列明材料按照市场询价);⑷相关规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按照国家、河南省、许昌市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略).4.2其他进度款 其他进度款有: / (略).5 质量保修金额 (略).5.2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略).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略).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按照月进度付款。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第(略)条 保 险 (略).1 承包人的投保 (略).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意外伤害保险。 (略).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费用。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第(略)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略).3 争议和裁决 (略).3.1 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和地点: 许昌市建安区仲裁委员会、许昌市建安区。 第(略)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略).1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合同副本一式: 壹拾 份。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内容 体育会展中心二期包含“三馆一中心”(体育馆、游泳馆、综合馆、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地下车库及其配套设施等。总占地面积(略).(略)亩,工程总投资约(略)亿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信用河南”网站(www.xyhn.gov.cn)信用信息栏列入黑名单,以及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等,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略)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本项目不得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 三、其他要求 1、未尽事项以本工程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为准。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其他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价格清单(本项目不适用);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参照本章提供的格式填报。 如有本章未提供的格式,投标人可自行编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以后期经政府财政评审部门评审的工程费用为基数,投标报价为(大写):(略)% 。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日历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略)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附提交凭证: 1、银行转帐、银行电汇方式的,于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将款项一次足额递交、成功绑定,以收款人到账时间为准,在途资金无效。附本项目本标段“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回执”。 2、使用保函方式的,保函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标段、受益人(招标人)、有效期(不低于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保函担保金额(不低于本项目本标段投标保证金数额)。并提供所办保函的保函编号、查询号、有效查询渠道、保证人等信息,以备查询、公示。附真实合法的保函原件扫描件,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五、价格清单 (本项目不适用) 六、承包人建议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详细说明和总体管理方案、目标 (二)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计划 (三)项目质量、进度、合同、信息管理与控制 (四)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移交管理” 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 (三)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 (四)工程施工安全控制和管理 (五)工程施工文明及环保控制和管理 (六)扬尘防治实施方案”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略)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三)近年完成的施工类似项目情况表
备注:(略)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施工项目情况表
(五)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备注:(略)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略) 项目负责人应附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九、其他资料 (如需提供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致 (招标人) : 我单位为守法经营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针对本次(项目及标段全称)招标项目,我公司郑重承诺: 1、 截止本工程开标之日止,本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无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 2、一旦确定本公司为该项目中标单位,我公司为保证不拖欠农民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特作以下承诺: (1)我单位中标后,将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旦我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3)在工程款结算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争议纠纷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等恶性事件,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行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年 月 日 (二)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 如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施工期间不因工程款未及时到位而拖延工期,且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投标人: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三)“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专项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我单位为守法经营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针对本次(项目及标段全称)招标项目,我公司郑重承诺:(略) 若有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愿意接受以下处罚: 1、由招标人向市、省和国家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记入不良记录,并愿意接受任何处理决定; 2、投标期间没收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有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3、由招标人联系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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