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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城乡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第1次更正公告

2017-11-14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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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湖北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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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正文

各潜在投标人:(略)

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对远安县城乡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分包编号:(略)

1、第三章的评标办法“2.2.4(2)中企业实力和信用”条款是针对联合体牵头方,还是联合体其中一方具有即可?能否用母公司的资质和信用?

答:(略)

“(1)投标人同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略))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AAA银行信用评级的得5分(由投标人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评级证明为有效证明)。注:(略)

该项评审标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资质和信用。

2、“2.2.4(2)的类似业绩中投标人近五年((略)年至今)至少具有1个单个项目日处理规模不低于(略)m3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经验的类似项目”与第二章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提到是污水处理PPP业绩,没有规模要求,以何种要求为准?另外,该条款是针对联合体牵头方,还是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供即可?能否用母公司的资质?请明示。

答:(略)

第二章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的的要求为资格条件要求,是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基本要求,投标人若不满足该条件投标则被否决;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中类似业绩(9分)中的要求为评分要求,是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竞争性因素,是评分的评判因素之一,两者不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应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该业绩。

3、“2.2.4(2)企业财务状况中要求的净资产和存款证明”的条款,能否用母公司的财务证明?

答:(略)

4、“2.2.4(2)融资能力中要求投标人(如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为准)在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授信合同”与1.4.1条款“投标人提供①不低于项目融资额度的银行贷款承诺书、②银行授信证明、③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④与其他社会资本的合作意向书、⑤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等(上述资料提供其中一种即可)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融资金额可累计,同时出具相应融资证明。”以何种要求为准?另外,该要求是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还是各成员单位的融资金额的累计值?

答:(略)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2(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请问,什么样的情况称为同一专业?

答:(略)

6、P(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略)

答:(略)

7、P(略) 1.2.6 新的可用性付费=PMT(i,运营期,-(PPP投资额—政府出资),0),其中i=M×中标收益率+(1-M)×(采购公告日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a)×中标收益率/采购公告日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M=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澄清:(略)

答:(略)

8、P9 1.2.3 1、本项目资本金为(略)万元,由政府方与社会投资人共同出资。政府方出资(略)万元,社会投资人出资(略)万元。政府方与社会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根据建设进度注入。 2、本项目其余债务资金(略).(略)万元,由社会资本融资解决,政府方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予以部分补助。若政府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低于预期,则相应减少新建项目建设投资补助数额,相应增加融资部分金额,相关风险由SPV公司承担。澄清:(略)

答:(略)

(2)并购贷款为项目融资方式之一,并购贷款比例与本项目资本金比例没有必然联系,债务资金由项目公司及中标社会资本自行负责筹措。

9、P(略) 1.3.2 澄清:(略)

答:(略)

(略)、P(略) 2.2.4(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得1分,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得3分,市政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得5分;澄清:(略)

答:(略)

(略)、P(略) D 新建乡镇生活污水投标报价费率自行报价,不高于(略)% 澄清:(略)

答:(略)

“投标报价下浮率”报价说明见招标文件P(略)页关于新建项目工程费用报价方式中的投标下浮率报价:(略)

(略)、P(略) 污水处理服务费基础水量=设计水量×(略)% 基础水价=((1+利润率)((略)×年固定运营成本+基础水量×(略)×单位变动成本))/(基础水量×(略))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1:(略)

答:(略)

二、本次答疑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请以本次发布的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招 标 人:(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代理机构:(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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