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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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更正内容: 答疑部分: 问题一:(略) 3、企业荣誉 投标人自(略) 年 1 月 1 日至今有物业管理项目(含在管项目) 获得过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示范、优秀荣誉:(略) 质疑事项: 据我们了解,物业管理项目有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示范、优秀荣誉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安徽省物业主管部门—省住建厅约有5年左右时间没有评优了,该条款有倾向为某企业量身定做之嫌,且单项分值设置为(略)分,明显偏大,有违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质疑理由: 1、违反中共滁州市委文件滁发〔(略)〕号文件、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交易活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略)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略) 3、违反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略)〕(略)号)第一条(四)规定:(略) 4、违反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略)〕(略)号)第二条 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略) 建议修改为: 投标人自(略) 年 1 月 1 日至今有物业管理项目(含在管项目) 获得过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示范、优秀荣誉:(略) 回复一:(略) 问题二:(略) 本项目为县级采购,此项要求地市级及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且要求连续5年获得才能得满分。经查此项荣誉除滁州外的其他地区的物业主管部门不进行评定,一般都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颁发。且要求连续5年获得对于成立不满5年的公司有失公允。该设置具有限定性和极大的倾向性,为滁州某单位量身定制。限定了大部分滁州市以外的潜在供应商,有失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略) 回复二:(略) 问题三:(略) 我单位认为荣誉越多越能体现公司实力,且(略)年是安徽省省级荣誉评选的最后一年,此后便不再组织评选,但省外地区还在组织评选。且省级荣誉的申报条件要求更高,中小企业因各种申报条件受限无法参与此类项目荣誉申报,仅要求2个省级荣誉,限制了省内企业及中小企业,不利于本土企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修改为:(略) 回复三:(略) 问题四:(略) (略)年5月(略)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略)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政府部门部分职能下放协会。此处获得的荣誉要求政府部门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违国家“放管服”要求,且违背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略)〕(略)号】,具有排他性。建议修改为:(略) 回复四:(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电 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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