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22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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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荷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全美式高标准年出栏(略)万头生猪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略)-(略)-(略)-(略)-(略))。建设地点位于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平寨村内谭屯(其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略)°(略)′(略).(略)″,北纬(略)°9′(略).(略)″),项目总占地面积(略).(略)m2(约(略).(略)亩),总建筑面积(略)m2。主要建设内容:(略)
项目总投资(略)万元,环保投资(略).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覃塘区畜禽养殖规划要求,选址基本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采用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二)落实施工期废水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隔油沉淀池、化粪池处理后浇灌于配套消纳区。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道路降尘、车辆冲洗及混凝土养,不外排。建筑垃圾和废弃土石方应合理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
(四)严格落实营运期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在日粮中添加EM菌剂;在猪舍喷洒微生物除臭剂并采取干清粪工艺;猪舍风机出风口安装喷雾式除臭装置、加强猪舍通风以及水帘降温除臭;粪污收集输送系统的集污池、粪污输送管道、粪污均质池采用密闭盖板全封闭,粪污刮落、泵送、机械搅拌等均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集污池、粪污均质池四周定期喷洒消毒液杀菌除臭、加强周边绿化;异位有机肥发酵车间采用半封闭式并喷洒生物除臭剂,加强绿化等措施防治恶臭;大气污染物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相应的标准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臭气浓度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猪舍产生的猪尿、猪舍冲洗废水、猪具清洗废水等抽至异位有机肥发酵车间通过与垫料生物降解,实现无养殖废水外排;消毒室员工淋浴废水、汽车冲洗消毒废水与员工生活污水一起汇入三级化粪池处理,用于周边旱地浇灌,不排入地表水体。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处理后晴天用于周边旱地浇灌。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六)严格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病死猪经冷库暂存后交由贵港市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废药物、废药品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防疫废物由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按防疫部门要求处理;猪粪、异位发酵床废弃垫料、沼渣、饲料残余物等经发酵处理制成有机肥外售;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严格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要求。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略)〕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略)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略) 年第(略)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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